一、患方陈述
患者,男,年10月28日出生。邱某主患有冠心病、心绞痛、胸腔积液等疾病,于年2月7医院输液治疗从14时至次日凌晨2时。2月8日12时左右,患者邱某主突然腰部疼痛难忍在床上打滚,护士就临时打了止痛药。
后经医生诊断有肾结石和输尿管结石,需转到外科做碎石手术,于当天下午转至外科,外科护士仅做了血压测量仪以及询问了病情,并未进行其他治疗。2月9日早上,邱某主无法排便,原告邱祖文将上述情况告诉医生后,医生并未前往病房对邱某主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只是简单的开了两瓶开塞露使用。
直到当天下午15时左右,邱某主意识有些不清醒,于是原告邱某文急忙前往办公室寻找医生把邱某主的状况进行描述后,要求前往检查,之后一位医生去查看了一下患者,未做任何处理,直到下午16时,一位女医生将邱某主转入x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但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x医院急诊科做了脑CT、血糖、血气分析等检查,当时血糖及血压均很低,靠输氧维持呼吸,患者于2月10日6时死亡。
二、患方观点
邱某主平时身体硬朗,生活能够完全自理,心态良好,由于被告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一系列过错,未及时抢救,造成邱某主病情加重,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了邱某主的死亡。同时,邱某主在被告处进行了多次检查,却从未告知过家属邱某主患有心肌梗死以及患有心肌梗死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医方观点
1、被告x县x医院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陕西x秦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内容多处有误,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责任划分的依据。
2、转诊不及时问题:患者入院时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IV级、肺部感染、高血压2级。被告认为不是转诊的时机,且通过对症、消炎、降压利尿等治疗有所好转,同时告知了患者家属,并已签字,患者家属也未要求转院。
3、输液不规范问题,入院当日临时医嘱输液6组,加泵入两组共计液体量ML,且在12小时内输完,不致加重心脏负担。鉴定书上写明是输液11组,过量输入会加重心脏负荷,被告认为属于严重鉴定错误;
4、不当使用抑制心肌收缩的药物:被告认为患者的反应属药物的副作用反应,效果因人而异;
5、转科不当问题:在入院时就已告知家属病重,后经外科会诊,家属同意后转入外科,被告认为不存在转科不当。
6、病情观察不仔细问题:被告称对患者的检查需要根据病情变化考虑复查,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观察不仔细的问题;引起患者昏迷的病因很多,原告认为是低血糖昏迷属于事后推断,没有确切依据。
7、用药不规范问题:被告认为给患者开具的药物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且患者的基础疾病较多,用药的目的各异,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
8、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被告称会诊记录单申请时间属于系统自动生成。
9、执业管理不规范问题:被告称查房记录为工作人员写作水平问题,现已对相关人员做出批评等处理。
10、被告认为《司法鉴定书》鉴定过程的前四点是鉴定方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认为被告方有错误,鉴定结果不严谨;第五、六点只是医疗文书资料书写描述欠规范,与患者死亡毫无关联。
11、被告在诊疗抢救病人的过程中向患者家属具体说明了医疗风险。
四、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诊断基本明确,治疗方案基本合理;患者存在多疾病系统,病情突发加重,可能与低血糖症有关,促发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方存在病情沟通欠充分,检查不够全面的缺陷,但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得出的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x县x医院对患者邱某主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转诊、治疗行为不规范、病情观察不仔细等医疗过错行为,未适时介入、干预患者病情进展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参照为16~44%(建议30%)。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县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5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