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4月19日,原告武某雷(男,年5月5日出生)因间断胸闷心悸11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劳力+自发型心绞痛等,于4月20日在局麻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示:冠脉三支病变累及前降支、回旋支、右冠。于4月21日出院。
5月5日,医院,于5月6日在全麻下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月13日出院。年1月5日,x医院冠脉CTA示:2支桥血管存在不同程度狭窄,冠脉三支病变,血管存在不同程度狭窄。
医生所称,另一根动脉与前降支关系不清,似与心大静脉关系密切。医师告知,无特殊治疗措施。年2月16日,原告入x医院,告知原告情况复杂、严重,建议转入x医院。
至此,原告方知医院搭桥手术存在过错,是术后胸闷症状持续存在、频发早搏、房颤、多次住院治疗的根本原因。2月20日,原告在x市医院行手术,术中见冠脉三支严重狭窄,LIMA异常引流入冠状静脉系统,异常增粗扭曲,另2桥闭塞。
二、医方观点
x医院辩称,合理费用同意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
三、鉴定意见
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医方原本的治疗方案是将左乳内动脉与前降支进行搭桥,但术中误将左乳内动脉与心大静脉进行了搭桥,存在技术上的过失,患者后期在x市医院所行的LIMA-CVF封堵术与该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完全。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武某雷主因间断胸闷心悸11个月,于年4月19日入住医方内科。患者曾外院就诊,诊断为“冠心病”,-2-2冠脉造影提示:前降支近段可见85%狭窄,回旋支中远段可见70%狭窄,钝缘支开口70%狭窄,右冠开口至中段弥漫性狭窄,最重达80%狭窄,中远段%闭塞。
完善相关检查后,拟择期行冠脉造影术,必要时行介入治疗,并与患者签署了介入诊断及治疗知情同意书。
年4月20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提示:左主干斑块,前降支近段80%狭窄,中段50%狭窄,回旋支开口处90%狭窄,远段50%狭窄,钝缘支50%狭窄,右冠脉近段80%狭窄,中段%狭窄。冠脉造影后外科会诊建议首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医方的上述行为符合医疗常规。
2.患者为进一步治疗于年5月5日入住医方的外科。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自发型心绞痛诊断明确,冠脉造影显示三支病变,狭窄在70%以上。患者有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指征,无手术禁忌症,术前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患者同意手术并签字。医方的上述行为符合医疗常规。
3.患者于年5月6日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年1月1l日的冠脉CT检查提示左乳内动脉桥血管远端与心大静脉分支吻合,结合患者冠脉搭桥手术史,推断医方在此次手术中误将心大静脉分支当成前降支进行了搭桥,属于技术上的过失。同时医方在发现冠脉搭桥手术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未体现将此情况告知患者,存在过失。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医院在心外科的全国顶尖诊疗水平,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对手术过错应当承担全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科学院x医院赔偿原告武某雷医疗费.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合计.62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