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XX家属委托并经张XX本人同意,指派苏明飞律师担任其在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之前的会见及阅卷情况,再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她人身体的行为,但是张XX在主观上并无伤害王X的犯罪故意。在案证据显示,张XX对被害人王X只具有殴打意图,不具有伤害故意。正如张XX所言:“因为我当时非常愤怒,只想教训他,没有想其他的后果(摘自年4月19日讯问笔录)。”换言之,张XX只是为了教训一下被害人,给被害人以身体上的暂时疼痛,并没有真正想伤害被害人到什么地步的意思。也就是说,张XX不具有伤害王X的犯罪故意,所以,在张XX殴打王X后因为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介入导致王X死亡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理论,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首先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意即,要么伤害行为直接造成死亡结果;要么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进而由伤害结果引起死亡。这两种行为都必须是致人死亡危险的直接现实化。
本案中,根据张XX自述,张XX在被害人左眼眶击打一拳,然后又在太阳穴部位打了一拳,在一般情况下,两拳立即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很小。可是,令张XX没有想到的是,被害人被击打后竟然倒地不治,这是张XX在事发前不曾预料到的。从表面看,张XX对王X的击打行为是造成王X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从实质判断,张XX对王X的殴打行为只是王X死亡的一个诱因而已,并不是直接原因,真正导致王X迅速死亡的原因是王X的特殊体质及特殊疾病。不言自明,王X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在案证据充分证明,王X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其本身患有的严重疾病—随时都可发作并致死的冠心病,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张XX击打王X头部是王X心脏病发作的唯一因素或最主要因素。反而,在案大量证据证实,被害人急性心脏病的发作与被害人事发几小时前大量饮酒、情绪激动、疲劳、室外气温低等具有密切关系。
尽管X军大司鉴所病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被害人王X符合遭受颅脑损伤后引发心脏病而死亡,但是,辩护人在此要表达的意见有两点:第一点,鉴定意见给出的这一结论没有科学证据支持,这一结论完全错误;第二点,鉴定意见没有给出一个非常确定的定论,就是说被害人心脏病的发作%是由于张XX的击打行为所致,同时,鉴定意见也没有客观地评估饮酒、情绪激动等因素在急性心脏病发作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中所占的几率大小。况且,客观事实表明,被害人王X在年3月24日晚上曾大量饮酒,此为其一。其二,年3月24日晚上至3月25日清晨,被害人王X与张XX之妻白XX同居一室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张XX的突然出现,被害人王X难免有紧张恐惧心理。医学研究表明,人在紧张恐惧时,心跳加快,血压迅速升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换做任何人,都有可能引发一些原本就存在但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的重大疾病。由此可知,被害人王X的死亡,是在介入异常因素后所导致,不是张XX的击打行为所直接引起。所以,认定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事实依据
(一)张XX殴打王X之前,不具有伤害王X的预谋。
1、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前一日,也就是年3月24日,张XX与往常一样一大早出车到XX县XX沟附近,意欲做转运煤炭的生意,只是在生意无着落的情况下才想到先行返回县城医院看病。关于这一点,不仅有张XX与其二姐的通话记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