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性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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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2 22:37:00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6日,刘某因结肠恶性肿瘤,入院住被告x市x医院普外三病房室1床,其护理等级定为二级护理。同日初步诊断:降结肠癌、结肠多发息肉、高血压、冠心病,诊疗计划:完善检查,排除禁忌,手术治疗。年5月17日主治医师查房意见:诊断:降结肠癌,结肠多发息肉、高血压、冠心病。

完善下肢血管彩超,请心内科会诊,协助诊治。年5月18日,心内科会诊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室性早博、成对室早、室性二联律、室性三联律、射血分数轻度下降的心衰,高血压3级。建议明确心肌情况,是否存在心肌病等。

遵会诊意见执行。年5月19日医师查房记录,根据目前检查结果及相关会诊结果,患者高龄,身体状况差,手术风险极大,积极术前评估,有无手术禁忌,昨日向家属交代病情:心内科会诊建议行冠脉CT检查,进一步评估病情,患者不能配合心脏磁共振检查,待冠脉CTA检查后再请心内科会诊评估。

患者拟进行手术治疗,不能口服利伐沙班片,请示心内科给予低分子肝素钙抗凝,向家属交代病情,有出血风险,消化科会诊胃部息肉可择期消化科内镜下切除,本次手术暂不予处理。继续完善检查,观察病情变化。年5月21日发现患者刘某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12分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诊断,降结肠癌、结肠多发息肉、高血压3级、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室性早博、成对室早、室性二联律、室性三联律、射血分数轻度下降的心衰、下肢动脉粥样硬化性闭塞证、右侧髂总动脉及髂内外动脉闭塞。

二、患方观点

年5月16日,刘某到被告处欲进行结肠癌手术,入住被告的普外三病房室1床。住院期间,被告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医院陪护,承诺手术前全方位一级护理。5月20日晚8时许,原告刘某文与父亲手机通话,一切正常。

5月21日6时50分管理员送餐时发现患者无应答后告诉护士站,而后医护人员才前去救治,进行无效抢救。原告刘某文的父亲虽已80岁,但行动正常,生活可以自理。家属考虑到其年龄偏大,申请陪护,但被告不准。

被告在对患者治疗时未尽监护责任,未履行护理义务,未尽职尽责,未能发现患者出现病危情形及时救治,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致患者死亡,应负全部责任。刘某因护理不及时而去世,给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

三、被告辩称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法院不应支持。事实理由为,原告起诉状说入院的时间做结肠手术的事实存在,原告说因为疫情期间,被医院陪护这个不属实。

刘某记载护理等级为二级,当时被告也考虑到刘某年纪比较大,医院陪护,当时也为刘某的儿子刘某文作了门禁卡的前期准备。不知道什么原因刘某的儿子没有到被告处护理。医院的医护人员只是按护理的流程对刘某护理。在患者刘某住院期间,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被告的护理人员尽到了护理义务,对患者刘某在护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最终患者刘某死亡是由于患者自身疾病而引发。医院的病历记载当时诊断怀疑是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引起的,但在医方交代原告方要求对死亡的原因有争议的应该做尸检,但是原告方并没有进行尸检,所以对刘某最终死亡原因应该由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鉴定意见

法院依法委托x鉴定机构对“病例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年8月29日,x鉴定机构以“该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作退案处理。庭审中法庭询问是否重新申请鉴定,原告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五、庭审意见

因鉴定机构无法对x市x医院“病例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也没有证据对此予以证实;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x市x医院提供病历资料有不真实、不完整,存在伪造、篡改、隐匿或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等应当推定x市x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形。

且原告根据护理记录的记载时间主张x市x医院违反巡视制度应承担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原告提交患者刘某同病室刘某芳视频证言,证明当时其父亲刘某住院期间没有人护理,因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x市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案难以支持,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深度好文计划#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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