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年的第45篇原创内容。
保险公司常常会在理赔条件中增加各种各样的限制,例如失明必须要在之后才可以理赔,冠心病需要做了开胸手术才可以理赔.....
这既是对疾病严重程度的定义,但也限制了我们接受合理治疗的方式。
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明明可以不用开胸就做治疗,那为什么我们要去冒这个手术风险呢?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个这样的理赔案例。
年3月,刘某投保天安人寿的重疾险,保额10万,条款约定: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要求实施微创开胸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要求实施开胸手术,而非开胸的介入手术均不在两者的保障范围内。
年10月,刘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随后实施了冠状动脉造影+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手术。
年12月,保险公司以刘某本次申请的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就因为治疗手段选择了“冠状动脉介入术”,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10万的保险金。
从理赔条件来看,保险公司的处理符合条款约定,但这也无疑限制了咱们保险消费者的治疗选择呀!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需要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未做提示说明的条款内容无效。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付10万。
但是,并不是每一起这样的诊断纠纷都可以胜诉。
这里我想和大家强调的是,
病历和医生的观点极为重要,只要疾病被认定为危及生命,那司法自会作出有利于被保人的判决。
最后用判例中的一句话收尾,
我们投保保险的目的在于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损失。
提供社会合理的预期,远比一次审判结果更重要。这也是我想告诉大家的东西。
以上,有任何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