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城镇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6.5%
2%
2%
0%
0.5%
0%
8.5%
2%
0.5%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年缴费标准(元/每人每年)
元
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由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
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也可直接网页搜索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