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性肿瘤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系统包括:急性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多毛细胞白血病、幼淋细胞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诊断明确。
二、尿*症透析
1.有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基础疾病诊断;
2.按照国际透析指南要求:肾小球滤过率(GFR)用MDRD公式计算小于15ml/分时、血肌酐μmol/L,为透析指征。
三、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1.有器官移植的病史;
2.有本专业医师开具的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诊断建议书。
四、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必须全部符合下列3条: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其他肺部疾患和肺血管病史的病历;
2.有右心功能不全的临床表现;
3.有肺气肿、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辅助检查诊断依据。
五、活动性结核病
必须符合下列任意一条:
1.尚未接受抗结核治疗或治疗未满疗程的I-V型结核病;
2.痰涂片(或其他病理标本)镜检或结核杆菌培养阳性;
3.胸征病变较前增大、增多、新出现空洞或空洞较前增大;
4.病变较前吸收好转、空洞闭合或缩小、痰菌阴转,但抗结核治疗未满疗程。
六、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
1.脑血管病急性期半年后;
2.脑血管病致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达16分以上。
七、心肌梗塞
1.急性心肌梗死(塞);
2.陈旧性心肌梗死(塞)且有下列合并症之一者:
(1)心脏明显扩大或室壁瘤形成;
(2)心功能≥2级;
(3)严重心律失常;
(4)不稳定型心绞痛;
(5)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术后或旁路手术后。
八、慢性中(重)度病*性肝炎
必须符合下列第1-2条,并具备3-12条中的任意1条;或仅符合第13条。
1.病程超过半年,症状、体征较明显;
2.乙、丙、丁型肝炎病*标志物阳性;
3.ALT≥正常值上限的3倍;
4.血清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2倍;
5.血浆白蛋白<35g/L;
6.A/G<1.4;
7.凝血酶原活动度<71%;
8.肝碱酯酶<U/L;
9.肝脏活组织检查病理学符合肝硬化表现者;
10.影像学检查显示肝硬化或门静脉高压征象;
11.内镜检查显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2.肝脏硬度值测定符合肝硬化;
13.肝活检有中(重)度慢性肝炎的病理改变。
九、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险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慢性心力衰竭≥2级;
2.冠心病:具有临床症状和电生理变化或冠脉造影依据;
3.出血性脑卒中:出现后遗症;
4.缺血性脑卒中:腔隙性脑梗死必须伴有临床症状和体症;
5.慢性肾功能不全:至少有两次血BUN+Cr和尿蛋白异常;
6.合并糖尿病。
十、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糖尿病合并心肌病或冠心病。确诊糖尿病,合并下列心脏情况之一者:
(1)胸部X线显示心脏明显扩大;
(2)超声心动图提示心室肥厚或心脏扩大伴有左心功能异常;
(3)心电图有严重心律失常;
(4)心功能衰竭;
(5)除有冠心病临床症状外,必须有冠心病电生理变化或冠脉造影依据。
2.糖尿病肾病、确诊糖尿病,合并临床糖尿病肾病Ⅳ期及以上者或肾病Ⅲ期并发高血压Ⅱ级高危组及以上危险组(其他引起蛋白尿的原因除外)。
3.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确诊糖尿病,眼底荧光造影符合增殖期视网膜病变(Ⅳ期)。
4.糖尿病肢端坏疽,满足下列之一:
(1)糖尿病足:肢端皮肤开放性病灶侵犯深部肌肉组织,伴蜂窝组织炎,皮肤灶性坏死。
(2)有严重下肢动脉血管狭窄,并伴下肢溃疡。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数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符合以上条件并排除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符合年美国风湿病学会(ACR)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颊部红斑;2.盘状红斑;3.光过敏;4.口腔溃疡;5.关节炎;6.浆膜炎;7.肾脏病变;8.神经病变;9.血液学疾病;10.免疫学异常;11.抗核抗体异常。
以上诊断标准的11项中,符合4项以上者,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可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同时具备第7条可诊断为狼疮性肾炎。
十三、精神分裂症
既往有精神分裂症病史。
十四、血友病
确诊为血友病,具备实验室检查依据(除外获得性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和中*等原因引起的凝血因子缺乏出血)。简易凝血活酶生成试验(STG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APTT)/血浆凝血因子(Ⅷ)活性测定、血浆凝血因子(ⅸ)活性测定、凝血酶时间测定(TT)等检查异常。
十五、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
1.红细胞容量大于正常预期值的25%以上,或男性HCT0.60、女性HCT0.56;
2.可触及或B超提示脾大;
3.造血细胞存在JAK2/VF突变或其他细胞遗传学异常(BCR/ABL除外);
4.无引起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的病因。满足以上1-4条并需要临床治疗的。
十六、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
1.临床症状表现为出血或血栓形成;
2.血小板持续大于×/L;
3.骨髓以成熟的巨核细胞增生为主;
4.除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及其他骨髓性疾病(PV、PMF、CML等);
5.JAK2/VF基因或其他克隆表达,除外继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满足以上1-5条并需要临床治疗的。
十七、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1.临床以巨脾为主要特征;
2.骨髓活检可见巨核细胞增生及异型性表现,通常伴随网硬蛋白和(或)胶原纤维化;
3.Ph染色体阴性,不符合PV、CML、MDS或其他髓系肿瘤表现;
4.存在JAK2/VF或其他克隆性标记如MPL、WK/L;或不存在克隆性标记,也不存在继发性骨髓纤维化的疾病;
5.外周血现幼红、幼粒细胞;
6.血清乳酸脱氢酶(LDH)水平增高;
7.贫血;
8.脾大。
满足以上1-4条同时具备5-8中的任意两条并需要临床治疗的。
鉴定病种如有变动以市医保部门公布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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