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5日,80岁的张某到沈阳某银行办理转款业务,在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和帮助下通过自助柜员机转款8万元,结果转错银行。
老人心急之下感觉胸痛,后入院治疗,花费各项费用.73元。近日,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其中的30%费用,即.61元。
转完款钱没了,老人报警
年12月5日,张某来到某银行网点,希望赎回理财产品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张某通过自助柜员机办理转款业务。
因张某已年近80岁,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帮助张某通过自助柜员机办理转款操作。
年12月5日中午11时许,刘某在帮助张某操作机器进行转款时,由于疏忽,进行汇款确认操作时两人均未发选错目标转款银行,致使张某的8万元款项没有被汇至张某指定的盛京银行,而是汇到了另一家银行。
张某当日下午1时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同被告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至盛京银行查询。张某去盛京银行查询,没有查到该款。当日,张某表示因此担心上火,胸口疼痛。
经被告银行事后处理,上述错汇款项8万元,于当日下午3时25分许退回至张某在被告银行的付款账户。随后,银行试图联系张某,但并未成功。
老人吓住院,把银行告了
次日,张某将8万元款项汇至盛京银行沈阳分行的账户。同日,张某经与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协商,在被告银行方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某,因贵行员工帮助在自助设备选择汇款开户行有误,导致8万元汇错开户行,并于当日退回本人卡中。今日年12月6日经银行员工协商,对此事进行精神和身体健康赔款元,本人保证今后不再追究此事所有责任”。张某自称,当时认为如果胸不痛就算了。
此后,张某自觉胸痛持续,继续与被告银行就此事进行交涉。
年12月19日,张某因胸痛至中国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医院初步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张某因住院治疗花费一万余元。张某将银行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银行赔付四千多
法院认为,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不仅存在着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客户亦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张某受年龄客观规律限制,办理银行业务存在不便。银行的工作人员为张某提供帮助,帮助其操作自助柜员机办理转款事宜,并无不当。
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在帮助张某操作汇款时选错了银行,导致张某钱款被汇至错误的目的银行。但被告银行在错汇事件发生后,采取了相关措施。错汇款项在当日下午即被退回,并未发现此事给张某的银行资金造成损失。银行采取的措施避免了张某的资金损失。且在第二天,被告银行方与张某协商,自愿赔偿张某元,张某也签订了相关承诺书。
法院最终确定,被告承担张某因心脏病发治疗产生相关费用.73元的30%,即.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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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沈晚报
编辑:董隽子责编:闫继伟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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